李律师:
您好,我是2008年7月7日入职一直工作至今,在2018年5月26日公司人力经理与我协商是否愿意解除劳动合同,(单位因换新领导,对老员工不想再用)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,合同上已明确注明部门副经理职务),现在公司给予的条件如下:
1.N+1赔偿金
2.在公司所累计的加班天数按员工手册计算依据结算金额(员工手册计算方法:基本工资+岗位工资的合计数做为应发合计来算日加班的金额)
3.未休年假(据公司人力部统计累计未休33天),让我休班,直至满33天,休假期间给全额工资
咨询问题如下:
1.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是否符合劳动法?
2.加班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标准?
3.公司安排未休的年假休班是否符合规定?我在公司工作十年基本没休过假,累计未休年假法律是否有规定按3倍工资赔偿?
4.如果按公司所说我休班至年假结束,正好是7.18日,正是我进公司10年零11天,赔偿金额是按10年+1个月+半个月工资,是否如此计算?
5.在与我谈解除前公司直接发文重新任命一批中层干部,未在任命书的人均被免职,请问,如些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,发文前未有任何人与我沟通?公司是否有权利对我降薪?
6.公司给出的条件如不同意需要我如何应对人力部门?及如何合法的申诉权力?
7.我如果同意公司给出的赔偿条件,还有没有可以申诉多争取赔偿金的项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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